一是受注册人委托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受托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资料,递交资料包括: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持有的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还应提供所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应包括本单位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施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相关情况)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经办人员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拟受托生产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拟受托生产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产品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拟生产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清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YY0287/ISO13485认证证书委托方营业执照委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如适用)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委托方专职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或者职称)证明以及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证明资料委托生产合同和质量协议复印件(注:应明确双方委托生产中技术转移、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权利义务)委托方商业责任险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30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
二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变更申请,递交资料包括:
申请表(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栏目注明本单位施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申请注册变更的相关情况)证明性文件注册人关于变更情况的声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原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应已载明受托生产产品信息符合性声明及自我保证声明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